:在符合性检查阶段,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寻求外部证据?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发起要求投标人补充材料的书面澄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因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按照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符合性审查标准进行评审。
建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将投标人必须要提供的内容做醒目的标识,便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避免疏漏关键信息和材料。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